1.化妆店的化妆品过期了
篡改生产日期,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就属于其中的一条。你如果不举报你也要负责任的。还可能需要负刑事责任。
另外多说一句 给这种害人的无良老板打工赚钱安心吗?过期化妆品里面成分是会变的,如果害的消费者毁容了呢?
2.对不合格化妆品怎样处罚
广州对不合格化妆品处罚规定: 之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们的罚款。
对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我国《刑法》第10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 *** ,并处销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 *** 或者 *** ,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时,第148条、第140条两罪就产生了法条竞合。
竞合是个刑法理论概念,法条竞合就是指有两个或两面三刀个以上法条规定了同一内容,造成重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让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签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四,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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