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时期周公的礼仪制度具体有哪些
周朝伊始,为配合政治上维护宗周统治的分封制,周公旦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了全面革新,将上古至殷商的礼乐进行大规模的整理、改造,创建了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礼乐制度,包括饮食、起居、祭祀、丧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礼”的范畴,使其成为系统化的社会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从而形成孔子所景仰的“郁郁乎文哉”的礼乐文化,即礼乐成为一套遍及政治、教育、信仰等各领域的重要文化结构,并在其统辖范围内全面推行礼乐之治。
内容:
天官冢宰,大宰及以下共有63种职官,负责宫廷事务;
地官司徒,大司徒及以下共78种职官,负责民政事务;
春官宗伯,大宗伯及以下共70种职官,负责宗族事务;
夏官司马,大司马及以下共70种职官,负责军事事务;
秋官司寇,大司寇及以下共66种职官,负责刑罚事务;
冬官百工,涉及 *** 方面共30种职官,负责营造事务。
2.西周时期周公的礼仪制度具体有哪些
周朝伊始,为配合政治上维护宗周统治的分封制,周公旦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了全面革新,将上古至殷商的礼乐进行大规模的整理、改造,创建了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礼乐制度,包括饮食、起居、祭祀、丧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礼”的范畴,使其成为系统化的社会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从而形成孔子所景仰的“郁郁乎文哉”的礼乐文化,即礼乐成为一套遍及政治、教育、信仰等各领域的重要文化结构,并在其统辖范围内全面推行礼乐之治。
内容:天官冢宰,大宰及以下共有63种职官,负责宫廷事务;地官司徒,大司徒及以下共78种职官,负责民政事务;春官宗伯,大宗伯及以下共70种职官,负责宗族事务;夏官司马,大司马及以下共70种职官,负责军事事务;秋官司寇,大司寇及以下共66种职官,负责刑罚事务;冬官百工,涉及 *** 方面共30种职官,负责营造事务。
3.西周时期有什么制度
西周的“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德”包括“敬天、孝祖、保民”,即如果触怒人民,上帝鬼神也救不了。
商与西周区别 ① 商信“天命”,西周“天命靡常”; ② 商讲“天命”,西周讲天命时,强调“德”字; ③ 商事事问卜,西周重视人间现实。 (3)西周的“明德慎罚” 基本含义为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重视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
这种思想的提出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西周王朝建立初期,统治者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单靠天命天罚和重刑镇压是不足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必须给民众一些恩惠,对民众施行道德教化,并审慎地使用刑罚,才能争取民心,减少反抗,维持长久的统治,这一思想表明统治者已认识到民心问题,这不仅对西周的法制运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为西周以后的统治者所继承发展,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运行产生了长远的影响,直到今天,仍有值得重视的认识和借鉴价值。
(4)三国三典。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反映古人在刑罚适用中注重实效灵活掌握的特点,也表明了当时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是搜捕逃亡奴隶的法律;他以此法得到了诸多诸侯的支持,从而一举灭商。
(2)《九刑》是西周时较完备刑法,是周初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立法活动,“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因为有九篇,才叫九刑。内容无法考定; (3)《吕刑》原本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一篇。
是西周穆王时,“王道微缺”,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是西周较大的一次立法,因由吕侯修订,称为“吕刑”。《尚书》中仅存的是发布吕刑的文诰,也是我国古代极其珍贵的法律文献,对后世影响很大。
其内容从正反两方面总结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对司法人员的品德、业务上提出要求。其中涉及到西周法制的渊源,思想基础等,透过它可以对西周的刑事法律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4)礼。礼是中国历史上含义十分复杂的一个概念。
“事神致福”,礼的起源与法的起源一样,其途径不会是单一的,而可能是多元的。礼是中国历史上含义十分复杂的一个概念。
学者们大多认为,礼最初是一种祭祀的仪式。甲骨文中的礼字,是意味着把两块玉放在一个器皿里供奉给上帝或祖先这既表示敬意;又表示请求赐福 *** 。
《说文》中解释的礼是“事神致福”的仪式。礼起源后,经过夏、商时期的发展,内容已涉及到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到西周时,经“周公制礼”的活动,礼的内容更为复杂,也更为系统化了。饮食礼仪,生产礼仪都可能是礼起源的重要途径之一。
礼起源后,经过夏、商、西周时期的发展,内容已经涉及到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到西周时期,经过“周公制礼”,礼的内容更为复杂,也更系统化了。
《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位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从这一记述可以看出,周礼是一种包罗非常广泛的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惯例、礼节仪式都是周礼的组成部分之一。 周礼在古代典籍中,一般分为以下五类;吉礼,指祭祀方面的礼。
具体内容有祭祀上帝日月星辰,祭社稷五岳山川等方面;凶礼,指丧葬等方面的礼。具体有丧礼、荒礼、吊礼等。
军礼,主要指征战方面的礼,还包括需要动用大量人力活动方面的礼,如田猎、营建方面的礼。宾礼,指诸侯对周王的朝见,各诸侯之间的聘问和会盟方面的礼。
嘉礼,指宴饮婚冠等吉庆活动方面的礼。具体有饮食之礼、冠婚之礼、宾射之礼等。
在古代典籍中,周礼还有六礼、九礼的种类划分。尽管周礼的内容很复杂,种类很繁多,但其基本原则只有以下两条:“亲亲”和“尊尊”。
“亲亲”指家庭内部的人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卑亲属尊从尊亲属,尤其是儿子必须孝顺父亲,即所谓“亲亲父为首”。“尊尊”指地位低的人必须尊从地位高的人,尤其是要尊敬和服从更高统治者君主,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亲亲”的原则是“尊尊”原则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 后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这两项原则对西周的立法、司法都有深刻的影响。可以说,西周的法律体现着这两项的精神。
但无论是夏礼、商礼还是周礼,都不是一种单一的法律规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礼是一种法律的补充,是一种积极预防的方式。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者,入刑;相为表里也。” 在礼之外,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等其他种类。
“誓”是军队誓师时的命令。《尚书》中记载的《甘誓》是夏启发布的讨伐有扈氏的命令,《。
4.西周时期礼法关系
西周时期的立法、司法活动无不体现着“明德慎罚(1) ”这一重要思想。
从历史发展来看,夏商的灭亡与统治者的暴虐统治密不可分。“夏王灭德作威,以敷虐于尔万方百姓(2) ”,“商罪贯盈,天命诛之(3) ”,新的统治者意识到政权的稳固并非仅以完善且严厉的刑律制度为基础,在统治者进行立法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贯彻理性的道德标准,从而得以在臣民之中建立完整的、符合统治阶级利益需要的道德标准。
形成这种“良法之治”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便是引礼入法。这其中有两个原因。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始终以伦理作为是非的评判标准,以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道德体系作为评价行为的依据。礼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使这种标准全民化的需求,同时也确定了礼的权威性。
其次,在信息交流极不方便的时期,律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无法全面普及,更难以关注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而传统的礼仪制度千百年来却不断完善,涉及宗教信仰、宫廷制度、祭祀活动等诸多方面,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因此,在当时来说,要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普遍守法的社会,引礼入法必不可少。 西周的礼仪制度很大一部分继承自夏商时期。
孔子曾说:“殷因于夏礼”而“周因于殷礼 (4)”。西周对于夏商礼制继承性的发展,其目的是在于调整社会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因此,统治者不可避免的标榜“天命”与“神权”,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对王权的绝对服从。同时,西周统治者重视“天”与“人”的关系,强调“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 (5)”,而“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従(6) 之 (7)”,只有“敬事上帝(8) ”,才能“祈天永命(9) ”,这样便形成了天之于君、君之于民、民之于礼、礼之于天的一系列关系。
意识到礼在统治中的重要作用之后,西周的统治者处于规范礼制这一直接目的,制定了《周礼》。由于《周礼》已经成为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同时时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因而它具备了法特性,周礼也就正式成为了西周时期法的渊源。
《周礼》的调整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作用面积之广甚至超过了当时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法规,因此它可以被称作西周时期国家的根本大法 (10)。 除《周礼》外,西周还颁布了一系列以规定刑律为主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九刑”、《吕刑》和一系列诰、誓、训、命。这些有成文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与礼制本身一起构成了西周的法律体系,宣扬“德威惟畏,德明惟明(11) ”,体现着“明德慎罚”的思想。
但总体来说,这些法律规范是礼制的精神在刑律上的体现。由于“法是先于国家而产生,中国古代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 (12)”,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大多还是以传统礼制为基础,只是在内容上加以区分,从这个角度看,不论是《周礼》、《吕刑》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不能称作是完备的成文法。
虽然“礼”与“法”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两者调整目的却不完全相同。孔子曾这样评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 *** 。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其格 (13)。”不难看出,礼仪规范制定的目的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道德评判标准,在这种标准的束约之下,人民的所作所为都要合乎礼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出现的目的。
以《周礼》为例,其规定大多集中于臣民在日常生活中“为”或者“不为”的义务,只要行为符合其要求,违法与犯罪的现象就可以避免,也就是说,人民对于立法的遵守可以形成某种自觉性。而法的制定则在于体现它的评价机能。
这种评价主要是对犯罪现象本身的评价,通过这种评价来行使定罪量刑的权力,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如周公《酒诰》中所描述的: “厥或诰曰:‘群饮。
’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 *** 。
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 *** 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 *** 。
(14) ” 这样看来,周人“群饮”酗酒者要予以处死 (15)。这种以酷刑为主的刑罚原则也起到了一定震慑社会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当中,尽管有一些法律的制定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如有特定职权从而享受特定权力同时否有特定义务的人,但从整个社会权利义务的平衡角度看来,这些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体现“以权利为本位”的精神。而西周时期确立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6)”的原则更多的是规定了不同阶级所应负的不同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固。
违反法律的贵族阶级使用特别的刑罚系统,其所受刑罚的强度往往也小于庶民。在刑罚方面享受特权的不同层次的贵族由“八辟之法”确定,即八种人犯罪不受一般刑罚制度所调整。
《周礼》对于“八辟之法”有这样的规定:“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17)”。然而“礼不下庶人”并没有降低里对于庶民的要求,反而使礼制规范对于庶民来说更加严格。
概括地讲,平民百姓不但。
5.西周时代的“五礼”具体是指什么
古代的五种礼制。
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吉礼是五礼之冠,主要是对天神、地祗、人鬼的祭祀典礼。
主要内容有:(1)祀天神:昊天上帝;祀日月星辰;祀司中、司命、雨师。(2)祭地祗:祭社稷、五帝、五岳;祭山林川泽;祭四方百物,即诸小神。
(3)祭人鬼:祭先王、先祖;禘祭先王、先祖;春祠、秋尝、享祭先王、先祖。 嘉礼: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
嘉礼主要内容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脤膰之礼;贺庆之礼。 宾礼: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
军礼:军礼是师旅操演、征伐之礼。 凶礼:凶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
凶礼的内容有: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 1)吉礼 古代五礼之一。
即祭祀天神、地祗、人鬼等的礼仪活动。如郊天、大雩、大享明堂、祭日月、大蜡、祭社稷、祭山川、籍田、先蚕、祭天子宗庙、袼禘、功臣配享、上陵、释奠、祀先代帝王、祀孔子、巡狩封禅、祭高禖等。
历代兴革不一,但极为统治阶级所重视。《周礼.春官.大宗伯》:“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祗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祗。
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实柴祀日月星辰。
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以狸沉祭山林川泽。
以祠春享先生,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通典.礼六六》:“大唐开元年之制五礼,其仪百五十有二。
一曰吉礼,其仪五十有五:一,冬至祀昊天于圆丘;二,正月上辛祈谷于圆丘;三,孟夏雩祀于圆丘;四,季秋大享于明堂;五,立春祀青帝于东郊。
五十五,王公以下拜扫、寒食拜扫。” 2)凶礼 古代五礼之一。
指用于吊慰家国忧患方面的礼仪活动。包括丧葬礼、荒礼、吊礼、恤礼、襘礼等。
后多特指丧葬、持服、谥号等礼仪。《周礼.春官.大宗伯》:“大宗伯。
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凶札,以吊礼哀祸灾,以襘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
《通典.礼六六》:“大唐开元年之制五礼。
五曰凶礼,其仪十有八:一,凶年振(赈)抚;二,劳问疾患;三,中宫劳问;四,皇太子劳问;五,服(丧服)制度;六,皇帝为小功以上举哀;七,敕使吊;八,会丧;九,册赠;十,会葬;十一,致猷;十二,皇后举哀吊祭;十三,皇帝太子举哀吊祭;十四,皇太子妃举哀吊祭;十五,三品已上丧;十六,五品已上丧;十七,六品已下丧;十八,五公已下丧。” 3)军礼 古代五礼之一。
即国家有关军事方面的礼仪活动。如《周礼》所举大师(召集和整顿军队)、大均(校正户口,调节赋征)、大田(检阅车马人众,亲行田猎)、大役(因建筑城邑征集徒役)、大封(整修疆界、道路、沟渠),以及《开元礼》的告太庙、命将、出师、宣露布、大射、马祭、大傩等。
《周礼.春官.大宗伯》:“大宗伯。
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
《通典.礼六六》:“大唐开元之制五礼。
四曰军礼,其仪二十有三:一,亲征类于上帝;二,宜于太社;三,告于太庙;四,祃于所征之地;五,軷于国门;六,广告所过山川;七,宣露布;八,劳军将;九,讲武;十,田狩;十一,射宫;十二,观射;十三,遣将出征宜于太社;十四,遣将告太庙;十五,遣将告齐太公庙;十六,祀马祖;十七,享先牧,十八,祭马社;十九,祭马步;二十,合州伐鼓;二十一,合朔诸州伐鼓;二十二,大傩;二十三,诸州县傩。” 4)宾礼 古代古礼之一。
即邦国间的外交往来及接待宾客的礼仪活动。如天子受诸侯朝觐、天子受诸侯遣使来聘、天子遣使迎劳诸侯、天子受诸侯国使者表币贡物、宴诸侯或诸侯使者。
此外,内个王公以下直至士人相见礼仪,也属宾礼。《周礼.春官.大宗伯》:“大宗伯。
以宾礼亲邦,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兆曰视。”
《仪礼.士相见礼》郑玄注:“士相见于五礼属宾礼。”《通典.礼六六》:“大唐开元年之制五礼。
三曰宾礼,其仪有六:一,番国主来朝;二,戒番国主见;三,番主奉见;四,受番使表及币;五,宴番国主;六,宴番国使。”
番,使西方边境各国。《新唐书.礼乐志六》:“二曰宾礼,以待四夷之君长作与其使者。”
《清史稿.礼志二》:“宾礼:藩国通礼,山海诸国朝贡礼,敕封藩服礼,外国公使觐见礼,内外王公相见礼,京官相见礼,直省官相见礼,士庶相见礼。” 5)嘉礼 古代五礼之一。
即国家具有喜庆意义及一部分用于亲近人际关系、联络感情的礼仪活动。如君主登基、册皇太子、策拜王侯、节日受朝贺、天子纳后妃、太子纳妃、公侯大夫士婚礼、冠礼、宴飨、乡饮酒等。
有时特指婚礼。《周礼.春官.大宗伯》:“大宗伯。
以嘉礼亲万民,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
《清史稿.礼志六三》:“二曰嘉礼。属于天子者,曰朝会、燕飨.册命.经筵诸典。
行于庶人者,曰乡饮酒礼。而婚嫁之礼,则上与下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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