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与礼仪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礼仪既不象法律那么严峻,也不象道德那么肃然,讲礼仪是人们沟通的润滑剂,更是社会和谐的前提。礼仪规范的种种要求,并不是复杂深奥的知识,理解起来也不是难事,难的是如何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去履行它,更难的是如何养成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教养、懂礼貌的人。
2.礼仪道德纪律法律的异同点
你好!(一)相同点。
它们都是关于应然问题的,都是在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追求的都是善的问题,是科学技术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科学追求真的问题。
爱因斯坦说:光靠科学技术,不能把人类带向幸福与崇高的生活,人类有理由将崇高的道德准则的发现置于客观真理的发现之上。所谓善,是被人们发现并倡导的能把人类带向幸福与崇高的生活的各种利益关系。
反之为恶。比如八荣八耻,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
所以关于道德的本质,恩格斯说:道德是被正确理解了的利益关系。 (二)不同点。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首先是评价标准的不同: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善恶,它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无孔不入,但它只能因人而异,有高有低,鼓励人们不断超越自我。法律的评价标准是公正,即公平正义,它只是善的一种,涉及人的权利。
约翰-洛克说: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比如人类自从有私有制以来,就认为 *** 是不道德的,不仅是不道德而且是被历代统治阶级都确定为犯罪的行为,你无偿地占有我的劳动成果这不公平,如果这种不公平的行为得不到惩罚,社会就变得不正义。
所以法律要求我们守住做人的底线,要求人人一律必须做到。第二是应该的程度不同:道德应该的程度是努力,是倡导,是鼓励,所以道德像淑女,给人以美好。
法律的应该的程度是必须,是一律,是禁止,所以法律像卫士,给人以敬畏。第三是维护的手段不同:道德的维护的手段是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是柔性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刚性的。
纪律介乎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纪律与道德的不同之处,在于纪律具有强制性的要求,但这种强制性又比法律弱些,而自觉性的要求则比法律强些。
所以,遵守纪律还需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纪律属于道德的范畴,不能够像法律一样严厉,以国家强制力作为维护手段。
3.如何看待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关系
我觉得法律源于习惯,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习惯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律,一个是价值准则,一个是行为规律,只能说不能相互排斥,而是共生促进的关系。
既然是关系,我就先说一个方面吧,那就是法律不能改变习惯。何为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何为习惯?习惯,是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今泛指一地方的风俗、社会习俗、道德传统等。
古罗马法中,狄奥多西二世时代,不成文法是习惯确立的法律,因为古老的习惯经人们沿用而具有法律效力,就等同于法律。奥古斯丁也曾说过:“上帝的法律一成不变,不随时间而更改。
但是随着时代地区的不同而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习惯。不变的是神法的正义,可变的是法律和社会”。
另也有观念认为:“法律久了就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所以法律和习惯不是片面的一方是否能够改变另一方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离开法律谈习惯,或离开习惯谈法律都是孤立而片面的。
就法律可以改变习惯来看,很鲜明和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下,不敬、僭越等常常成为致命甚至连带的大罪,而一夫多妻制则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予以广泛认可。普通人家中妻为正房,地位高贵;妾为侧房,地位卑下。
妻之子称为嫡子,妾之子称为庶子。而在王侯之家,普通的藩王即有正妃一名,侧妃两名,侍妾、侍婢更是无数。
更不说皇帝的三妃九嫔了。而一夫多妻制所衍生的嫡庶之分和封建时代特有的各种社会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即便是作为古代中国社会最根深蒂固的一种习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人民思想和素质的不断提高,男女的社会分工不再绝对的明显化,男女的地位开始逐步走向平等化,而女性的地位也日益得到提高。终于,于是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确立实施一夫一妻制,以保护女性的权利,形成现代的婚姻模式。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 *** 或者拘役”。在中国作为古老的习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夫多妻制度,最终在新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下,也得到了改变。
另一个例子便是关于吸毒的不同规定。吸食 *** 这种行为古已有之。
魏晋时代开始,由张仲景发明的用于治疗伤寒的“五石散”,因其具有神经和身体上的兴奋作用,而被士大夫们广泛服用,引为所谓的真正的名士风范。自五石散的风气被何晏倡导并开始流行后,由魏晋至唐,名士们趋之若鹜,历整整五六百年而未有间断,且颇有发展,而明清之后 *** 的盛行范围与五石散相比,有有过之而无不及。
然而古代法律之中并没有将制造、传播、贩卖毒品入罪,还将其作为一种附庸风雅的方式。而近现代以来,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开始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在我们刑法中用第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七条的大面积篇幅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相关细则。而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也是仅次于 *** 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毒等大型犯罪。
这一改变,也可以看做是法律对习惯的一种改变吧。最后就大的方面来说,自古以来,中国封建社会都尊崇 *** 的思想,《列子·天瑞》有曰:“男女之别, *** ,故以男为贵”。
儒家的礼教也对女子的行为作了种种的规定,东汉女学者班昭著《女诫》,社会普遍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这样的思想渗透了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而女性也作为男性的一种附属品,在古代中国地位低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自西方男女平等的思想提出以来,女性意思开始萌发,女性开始为了谋求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奔走,著名的女权主义者弗吉尼亚·伍尔夫、西蒙波伏娃等陆续出现,她们用笔用演说,用各种方式唤醒广大女性同胞的女权意识。而现今的中国,也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无不昭示着中国女性已经慢慢开始从 *** 的社会风俗习惯中摆脱出来。奥古斯丁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平与秩序,国家法律只有作为维护人间的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
法律能够改变习惯,而它改变的这些习惯必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不适应人类进步的习惯。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千百年的演变过程中,探索和发现人类社会存在的各种陋习和问题。
只有不断适应历史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内容才会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就法律不能改变习惯来看,目前最明显的就是关于少数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
比如宁蒗古老的名族——摩梭族。摩梭族是母系社会,实行母系家长制,孩子跟从母性。
摩梭族没有丈夫,只有几个“走婚者”,采取走婚制度。小孩由生母及其兄弟承担抚养长大,而父亲这一身份在摩梭族并不存在。
作为五十六个民族之外的少数民族,摩梭族的这一家庭婚姻模式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千百年来延续的社会制度也不允许法律的强制改变,于是走婚制度便作为摩梭族的特殊习惯得以承认和保留下来。而前段时间网上热议的云南双柏县鄂家镇彝族的传统文化庆典节日“ *** 节”也被炒得沸沸扬扬。
每年阴历的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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