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我要求商场赔偿费用,但商场负责人多次推委,后干脆不接见。
请问,我该如何向商场索赔? 答: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其设定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一般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你如果要 *** 商场的话,应当能够证明该化妆品是在该商场购买以及化妆品的使用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怎样保护网页内容? 读者周姐:我公司现在有自己的网页,其内容全部是我们自己做的,那么我如何做才可以保护公司网页内容如服务 *** 、文字、图片等不被其它人使用?是否可以向相关的部门申请保护? 答: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带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涉及著作权法的问题。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即你的网页的表达(内容、形式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抄袭,你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你还可以在网页上设置一些商标性质的标志,并进行注册,这样就可以获得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双重保护。
2.如果购买的化妆品质量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 定,如果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受到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患者所要求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于法有据,应当能 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美容院在销售该化妆品时,承诺该化妆品不含汞,长期使用无副作用。
但经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化妆品汞含量超标,是不合格的产品3美容院的这种行为 构成得了对患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 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消费者即使未受到本案中所发生的严重伤害,只要受到美容院的欺诈,则除在得到退回的购买化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之外,还可 额外得到三倍于购买化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的赔偿。
3.对不合格化妆品怎样处罚
广州对不合格化妆品处罚规定: 之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们的罚款。
对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我国《刑法》第10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2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 *** ,并处销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 *** 或者 *** ,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时,第148条、第140条两罪就产生了法条竞合。
竞合是个刑法理论概念,法条竞合就是指有两个或两面三刀个以上法条规定了同一内容,造成重复。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让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签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四,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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