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 *** 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和旅 *** 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 *** 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服务质量执法监督和旅游投诉的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六条 旅 *** 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旅 *** 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旅游促进第七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旅游业开发应当符合旅游规划。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第八条 市(州)、县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等旅游规划,经上一级旅 *** 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
省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规划、跨市(州)区域旅游规划并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 *** 批准实施。
旅游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编制技术业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发展和财政状况,将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 *** 政管理、旅游宣传等必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十条 旅游 *** 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旅游 *** 建设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 ***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 *** 。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的 *** ,由市、州人民 *** 审核后,报省人民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省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带模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旅游活动发生期间,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旅游区旅游接待信息。
主要旅游区域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 *** 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
公共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和重要的商业街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 *** 应当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第三章 旅游经营之一节 一般键行脊规定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综合 *** 的行为。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稿渗订立合同。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其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 *** 政主管部门提供。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
旅游经营者未经国家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已经评定的,不得违规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四川通报处理13家4A景区,哪些四川景区比较糟糕?
应该就是这些了:四川四中国博朗之都、自贡市春福花园、转州市卡拉卡森林都被取消景区等级;自贡市花香田园旅游景区被降级;南充市嘉陵之一桑梓旅游景区被严重警告;达州市碧瑶湾旅游景区、宜宾市李庄古镇旅游景区、成都市黄龙溪旅游景区、绵阳市维斯特农业改返拍休闲区、绵阳市北川药王谷景区、巴中市万寿养生谷景区、广元市苍溪梨文化博览园、资阳市安岳石刻·圆觉洞景区8家景区被警告。
而且据了解,四川省委省 *** 领导高度重视峨眉山景区通报整改问题,彭清华书记、尹力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四川旅游景区质量提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了厅主世明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A级旅游质量提升领导工作小组。8月15日,戴允康厅长率队前往乐山市、峨眉山市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查看了峨眉山景区质量提升落实整改工作情况。
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完成对本地4A级及以下景区检查。截至目前,共有367家4A级及以下景区受到摘牌、降级、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等不同程度处理,107家景区被摘牌,其中包括55家4A级景区。从地域来看,东北地区治理整顿力度更大。继10月份吉林省率先核羡取消了4家不合格4A级景区资质后。
这还只是被查出来的,没有被查出来的就不知道了。这次的“突击检查”的非常好,伴随着现在很多无人管的景区,如果在不整治的话,那我们中国以后就没有景区了。
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活动,保护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哪升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以下简称讲解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关旅游景区景点讲解证(以下简称讲解证),受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讲解服务单位)是指经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景点管理机构)批准,聘用讲解人员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单位。第五条 县级以上旅 ***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讲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文化、宗教、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讲解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讲解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和适应旅游景区景点讲解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考核合格取得讲解证后,方能从事讲解服务活动。第七条 讲解人员考试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 ***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 *** 政主管部门会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的聘用人员,由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市、州旅 ***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 *** 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第八条 讲解证由省旅 *** 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市、州旅 *** 政主管部门 *** 。核发讲解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讲解证。讲解证应当贴有讲解人员照片,并载明其姓名、性别、编号、服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等。
禁止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第九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必须经讲解服务单位委派。讲解人员不得私自承揽讲解服务业务或进行讲解服务活动。第十条 讲解人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超越该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第十一条 讲解人员应当具有爱国主义精神,讲文明,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热情。第十二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服务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第十三条 讲解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讲解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 *** 或中止讲解活动。第十四条 讲解人员在讲解服务中,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第十五条 讲解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六条 旅 *** 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支持讲解服务单位及人员开展业务,不得限制其正常的讲解服务活动。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讲解服务单位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景点导游活动,不得强制旅行社聘请讲解人员。第十七条 讲解服务单位及其讲解人员应当提高讲解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公平竞争;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或双方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外语、普通话、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等语言服务。第十八条 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讲解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在景区景点入口处设置旅游景区景点讲解图,挂牌李尺公布讲解服务 *** 及收费标准。
讲解服务 *** 及收费标准由当地市、州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 旅 *** 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讲解人员管理档案。
讲解服笑肢务单位和讲解人员应当接受各级旅 *** 政主管部门和景区景点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进行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综合 *** 的行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开拓旅游市场。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 *** 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市(地、州)、县旅 *** 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林业、公安、交通、物价、贸易、文化、卫生、环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旅 *** 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资源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本辖区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第七条 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资金,按照规划要求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第八条 建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大型人造旅游景区,应征得省旅 *** 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观。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区内采石、开矿、挖沙、毁林开荒、捕猎等,不得在旅游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不得在景区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第三或渗睁章 旅游经营者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主要经营旅游业务,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单项或多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同质同价,为旅游者提供健康、文明、规范化的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削减服务 *** 、降低服务标准。
旅游经营者有权按国家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旅游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第十二条 当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意外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旅 *** 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质量保证金,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行社不得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未取得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国际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第十五条 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办旅游办事机构,应经省旅 *** 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旅 *** 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申请经营涉外旅游业务,应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报旅 *** 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衫岁 旅游宾馆、饭店按喊岁国家规定实行评定星级和星级复核制度。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和标志。第十八条 星级宾馆、饭店的经理、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及导游,均应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第十九条 旅 *** 业实行定点管理。具备条件的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商店、交通、文娱等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旅 ***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授予旅游定点标志,方可接待旅游团队。定点实施办法由省人民 *** 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第二十条 旅游车(船)由旅 *** 政主管部门实行定车(船)标志管理。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点车(船)接待旅游团队。
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 *** 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档冲迟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综合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和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第七条 旅 *** 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旅 *** 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资源保护第八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第九条 省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规划、跨市(州)区域旅游规划并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 *** 批准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行李旅游区规划,经上一级旅 *** 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
旅游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投判知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发展和财政状况,将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宣传、行政执法等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州)人民 *** 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 *** 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旅游景区的交通 *** 建设。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牌。第十二条 旅游 *** 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旅游 *** 建设在批准、核准、备案前应当书面征求旅 *** 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 *** ,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 *** ,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第十三条 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形式依法取得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旅游资源,并向公众提供安全、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旅游景区景点观光车(船)、索道等公共服务设施经营者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经过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对外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申请设立国家旅游度假区,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级或者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名义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旅 ***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监督和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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