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什么工作前景好?
导游很不错,主要是要求不高,而且本地游客量很大,一方面工作的时候可以陶冶自己的情操另一面也有着较高的收入,所以很推荐去云南当导游,我小姑在云南当导游三年了,从最初的工资五六千到现在的一万三,而且现在加上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所以导游绝对是很吃香的行业。
云南一景区工作人员从热气球坠亡,为何企业安全事故频发?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下,很多企业追求的是高效率、高收益,因此而忽视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在节假日到景点出游,成了很多人工作之外的选择,但是旅游景点的事故也没少发生。在云南一个公园内,一名热气球景点的工作人员从高空落下,最终导致身亡。这名工作人员本来是要收回下降的热气球,但是在拉绳的过程中突然起风了,热气球也随着风向上升。工作人员拉住绳子没有及时松开,被带到了高空,因为体力不支,被摔下来身亡。企业对员工的培训不到位,是企业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要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应该加强安全管理。
一、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
在涉及到安全的工作岗位时,如果员工的培训没到位,就很有可能会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有些企业的人员流通量比较大,为了企业的生产效益,有些员工甚至不经过培训就上岗,这样做其实存在很大的风险。作为企业,更应该注重员工的培训,才能更好的保障员工的安全。
二、安全防护不到位。
企业的安全防护不到位,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对于一些有危险的工种,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并且做好应急应对措施,才能在危险发生时,保障大家的安全。有些旅游业,本身更加关注的是游客的安全,但是却因此忽视了对员工安全的保障。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
作为企业,只有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同时对于有危险的工作岗位,加强相关的安全措施,才能更好的保障员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在一瞬间,只有平时提高警惕,才能更好的保障安全。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较为集中、由若干景区构成、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 *** 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游览、观赏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开发区、度假区与风景名胜区景区交叉的区域和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公园、游乐园等,执行本条例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交叉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旅游、文化、宗教、交通、工商、公安、农林、水利、环保、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或者景区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行使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 *** 授予的管理职能,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或者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第七条 对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和规划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先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划分为三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公布。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因情况变化,需要升级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定;应当降级或者撤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原审定机关批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及时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和历史风貌。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健全保护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入口处和有关景点,应当设置保护说明和标牌。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人,都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物、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任意改变其形态。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景区及其外围地带,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三级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为核心保护区,是指直接供人游览、观赏的各游览区域以及需要进行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景观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内、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区。
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由所在市、县人民 *** 依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并树立界桩标明。第十四条 属国家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建在风景名胜区内、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单位和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规章制度,保护好植物生态环境。
禁止采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确需间伐更新的,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经调查鉴定后,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说明,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定点 *** 采集,并不得损坏林木和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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